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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最高补助5000万元

2019-01-18
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《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》明确表示,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,最高补助5000万元。

  天津市提出,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,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,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(含)以下的部分,按照4%给予补助;2亿元至10亿元(含)的部分,按照2%给予补助;超过10亿元的部分,按照1%给予补助;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。

  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;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,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%给予补助,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%给予补助。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,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,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.5%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  天津市还提出,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,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。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,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,最高不超过500万元;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,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%给予补助。

  为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,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,天津市还规定,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,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。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,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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